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城市疫情防控提示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旅游城市疫情防控提示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疫情期间出差感染***肺炎可否认定工伤?欢迎各类专家讨论指导?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如果员工在出差期间具的被传染***肺炎,
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有一定的赔偿?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职工只有工作岗位上突发传染病,
不幸在48小时之内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和相应的补助。
如果是仅在出差期间感染了传染病,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当然从事本职工作的医护人员除外。
但在出差期间被确定为感染传染病的,
在交通工具,居住地,工作地点感染,肯定算。
如果你趁着出差,去参加了其他***活动,或者景点旅游,在那里感染的,就肯定不算。
如果不能明确在哪里感染的,那么就看你行程内有没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如果没有,那肯定是因公感染,算工伤。如果你还有一些因私的活动或者参加非必要的***活动,那就不好说了。
***肺炎是疾病,因此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工伤。
不过人社部已经表明,如果是从事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方面的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肺炎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相关通知规定是,在新型冠状***肺炎的预防和救治的工作当中,医护人员和一些相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因为工作职责所在而感染了新型冠状***肺炎,都可以认定为是工伤,而且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对于目前工伤认定,结合现有国家政策及法令法规,我总结及归纳分两大群体进行划分:
第一类群体:
根据《******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20]11号)规定,在***肺炎预护及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肺炎***无论治愈还是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与疫情防控救治相关联的一些人员,如医护人员,防控人员等。
第二类群体:
即为普通人群,工伤则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结合《社会保险法》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关系而 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规定应当认为的工伤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为工伤,否则不予工伤。
所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列罗的内容给了我们工伤认定的依据与原则,它特别提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大要素。而***肺炎***感染场所很多,潜伏期长,很难认定是在上下班中或公司感染的,因此,此类工伤认定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上下班感染***肺炎***要认定工伤是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来认定的。不过,官方也有回应表示劳动者确实因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感染的***肺炎***,且被确诊的,那公司应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城市疫情防控提示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城市疫情防控提示函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